《光榮院管理辦法》頒布
據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記者衛敏麗報道:記者17日從民政部獲悉,為了規范和加強光榮院管理,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集中供養工作,民政部近日頒布了《光榮院管理辦法》。這是貫徹落實《軍人撫恤優待條例》的一項重要舉措。 據了解,我國最早的光榮院可以追溯到1958年,當時的稱謂叫烈屬養老院(有的地方叫光榮敬老院),是國家為照顧年老體衰、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、沒有親屬可以依靠的烈士家屬而建立的。 1982年2月1日《光榮院管理工作暫行辦法》實施以來,對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在光榮院安度晚年,鼓舞部隊士氣,服務擁軍優撫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但隨著形勢的發展,暫行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。 目前,優撫對象老齡化趨勢明顯,全國60歲以上的優撫對象471萬人,70歲以上的379萬人,80歲以上的217萬人,90歲以上的31萬人,優撫對象養老問題成為優撫工作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。截至2009年底,全國1401家光榮院集中供養了4.6萬余名孤老優撫對象。但是,還約有38萬孤老優撫對象分散供養,其中相當大一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差,需要集中供養。 辦法在暫行辦法規定的供養對象——孤老烈屬、孤老退伍紅軍老戰士、孤老殘廢軍人、孤老復員軍人以及未滿十六歲的烈士遺孤和因殘、病生活不能自理、家中無人照顧的烈士子女的基礎上,增加了五類人員,即:孤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、孤老病故軍人遺屬、孤老西路軍紅軍老戰士、孤老紅軍失散人員、孤老退伍軍人等,擴大了集中供養對象的范圍。 辦法明確規定,國家興辦光榮院;光榮院的建設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,滿足供養需求;集中供養對象的生活水平應當略高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。 (責任編輯:admin) |